8月29日,本报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获悉,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项目工地6·4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6月4日6时20分左右,位于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生产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为广西桂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源。实施工程单位为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广宁。监理单位为广西建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彪。
经查明,2023年6月4日6时许,某雄和工友李修春来到位于南宁市吴圩镇明阳一级路广西桂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高低压成套设备生产项目工地,依据工程施工进度,李修春和某雄需要对该项目3#楼的7楼北面楼梯口做楼梯墙夹模加固工作。6时10分左右,李修春和某雄分别在楼梯墙的两边做工,李修春在楼梯内侧加固螺钉,某雄在楼梯另一侧外脚手架满铺层上用电动扳手加固螺钉。某雄在加固模板的过程中,从外脚手架安全网的空隙坠落至地面,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的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线医护人员来到现场后确认某雄已经无生命体征。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某雄在加固7楼楼梯墙体模板的过程中,未做好相关安全措施,导致从外脚手架安全网的缝隙坠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外脚手架安全网缝隙不严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调查组认为,黄广宁,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外脚手架安全网缝隙不严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李根昌,履行项目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实施工程单位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做处理。
此外,广西桂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付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