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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常见法律问题参考

来源:ob欧宝官方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9 05:37:33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现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参考(第二辑)》向全区公布,为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31.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治愈或隔离期满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的,该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劳动者治愈或隔离期满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的,可以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举报投诉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服务窗口、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网上举报投诉反馈平台、“掌上12333”APP等。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电话(劳动监察大队)。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以。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法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延长的春节假期,仍属于国家法定休假节日,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持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3.单位或个人拒绝执行禁止提前复工的有关要求擅自复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相关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做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相关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方面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5.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6.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疫区行程史、接触疫区人员及患者或疑似患者等情况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7.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交通工具和乘坐人员进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参见第35问)

  38.在疫情期间,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9.不服从道路交通或者公众场所管理,聚众闹事、冲撞封锁等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0.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组织者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1.疫情期间,对于强拿硬要、强买强卖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3.发布不具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物、医疗器材等虚假广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5.辱骂、殴打或以其他方法伤害医务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或隔离观察点等正常秩序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为人将依法承担侵权等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非常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6.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是否会被从严从重处罚?

  会。对相关犯罪行为,将会严格适用缓免刑,加大对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4项: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可以。中国民航局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关于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中国民航局后于2020年1月27日再次发布新闻,将民航免费退票政策延长至1月28日零时,在2020年1月28日0时前已购买机票、且乘机日期在此时限之后的民航旅客,如在航班起飞前提出退票申请,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应在客票有效期内为旅客办理免费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因疫情影响,部分国际贸易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依法主张不可抗力而减少或免除损失。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49.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和信访等活动的,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和重庆仲裁委采取的相关措施主要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自2020年1月30日起,全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和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开放时间暂定为2月10日,并视疫情形势变化调整。全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选择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可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易法院”APP的“易诉”平台以及“重庆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办理诉讼事务,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各法院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查询咨询事项均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或办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自2020年1月30日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1.邮寄。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396号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1120。

  2.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

  1.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优先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通过电线.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请在信封或者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邮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收件人: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处。

  3.申请人咨询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线。传线.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正在隔离、治疗,或者因交通受限、中断等受疫情影响的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5.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信访办通知:国家信访局要求自2020年1月28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受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群众可通过网上投诉和写信等方式反映诉讼求。

  重庆仲裁委员会通知:当前,正处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了积极配合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需要近期向本会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或邮寄立案,尽量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以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2.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具体请与办案秘书联系。

  为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2020年2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等三个方面出台了20条政策措施。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

  渝北区司法局将会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增补有关规定法律问题,也欢迎个人和单位咨询我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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