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在组织送法下基层活动中,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不少官兵认为宪法很遥远,与自己关系不大,对如何践行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更是一头雾水。
中国人民是国家的柱石、民族的脊梁,是捍卫国家尊严和领土完整的钢铁长城,在践行宪法精神上,必须走在前列、标准更高。作为当代革命军人,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使命职责,捍卫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坚决听党指挥,苦练杀敌本领,严守纪律规矩,完成各项任务,就是对宪法精神最好的具体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临近士官选改,新疆尔族上等兵玛依拉犯了愁,原来在民主测评中,一些战友反映玛依拉入伍前经常到寺,入伍后也有一些“不合群”的小习惯。战友们私底下的议论,给玛依拉带来了很大困扰,一度对自己能否长期在军营奋斗表示怀疑。
军人作为担负特定宪法职责的公民,其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国防利益需要必然受到限制。军队条令条例规定,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兵役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义务服兵役。从广义角度讲,一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融合于宗教信仰,玛依拉成长在全民信仰宗教的区域,基于其成长环境养成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被尊重和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人民内务条令(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
某仓库保管队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官兵使用电子设备不出问题,通常采取直接翻阅官兵手机的方式,有的干部骨干管理简单粗暴,想查就查、想看就看,战士们反感和抵触情绪很大。
现行军事法规未对如何检查官兵个人手机作出“明文规定”,直接查看官兵手机于法无据,属部分基层单位的“土规定”“土办法”。直接查看官兵个人手机,本质上属于搜查权,属刑事侦查手段,应在涉案立案后采取,且由法定机关行使。如果出于维护安全稳定的需要,应当由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检查。此外,《预防犯罪工作条例》明确,不得非法查阅私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网络聊天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全方位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某部士官小宋听父母说村里正在组织村委会改选,其“发小”已被推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小宋得知消息后决定为“发小”投上一票,但被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其不具备选民资格。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当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现役军人严格意义讲已不是“村民”。公民参军入伍后,应当及时注销户籍,从而不再具有该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对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多地出台了优先选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某部大学生士兵小林家乡有早婚早育的习俗,今年刚满22周岁的他就向组织申请结婚,却被告知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可以申请结婚。小林的父母对此不理解,认为婚姻自由受到了干涉。
军人必须要服从军队管理和纪律约束。虽然年满22周岁,达到国家和军队法定婚龄,但《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可以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可以申请结婚。这些规定是军队根据国防利益需要作出的必要限制,并不干涉婚姻自由。本案中,小林应向父母讲清利害关系,必要时可寻求单位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战士小马从小养尊处优,入伍后因怕苦怕累、不适应严格管理,多次逃避训练甚至私自离队,个人强烈拒绝服兵役,经多方教育引导都没有转变,最终被部队退回原籍。事后地方政府向部队通报处理结果:小林被罚款5万元,户籍栏注明“拒服兵役”。
依法服兵役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存亡,是国家和民族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每个适龄青年都一定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依法应征服役,履行这份光荣义务。对拒绝或逃避兵役义务的,根据具体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集中教育、取消军人军属优待、限制公务员录用、限制出国(境)、纳入国防义务失信名单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某维和部队学习喀喇昆仑精神后,官兵们深受鼓舞、精神振奋,连队骨干号召全连官兵在国旗上签名,表达忠于祖国、忠诚使命的决心,教导员发现后当即制止,后改为在国旗下宣誓。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主权,保持国旗的整洁、完整是对国旗最基本的尊重和爱护。本案中,战士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可以理解,但在国旗上签名本质上是一种“涂划”,属对国旗不规范的使用行为,并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某部军医小孔在网上浏览了一段戏谑、侮辱革命先烈的漫画,出于猎奇心态,通过微信群发给了科室的几名同事,带来了不良影响。科室领导得知情况后,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承载着民族的光荣传统和精神信仰。近年来,网络上攻击诋毁英烈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伤害了公众对英烈的神圣情感,也亵渎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罪。2021年3月1日,检察机关首次以这一新罪名逮捕网络大V“蜡笔小球”仇某某,鲜明地向社会传递“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第二款: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某部战士小任得知父亲因宅基地纠纷被邻居王某打伤,急匆匆地跑进连队值班室要求请假回家,并声称“必须回家把邻居搞明白”。连队骨干问清缘由后,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单位第一时间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此事,最终,王某主动赔礼道歉,在取得谅解后,处以治安拘留10日,赔偿损失6000元。
面对不法侵害,诉诸私力解决问题,不如用好法律武器,让法律公正评判、定分止争。不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自有法律惩处,以冲动行事对抗不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产生新的涉法问题。依靠组织、相信法律来解决涉法问题,才是维权的正确思路。目前,军地已建立相对完备的法律援助联络机制,军事法院在强军网设置了涉军维权信息服务平台,具备法规政策查询、维权机构查询、在线申请维权、法律咨询援助等功能,畅通了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维权处理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某部战士小夏获批准返乡休假,到达火车站后,在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前往军人绿色通道优先购票,却遭到了部分排队购票民众的质疑和不满。小夏顿时感到不好意思,只得重新排队购票。
军人依法优先是《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军人的正当权利。军人是执行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的特殊职业群体,其价值实现过程往往以牺牲人身自由、家庭幸福、身体健康和个体生命为代价,理应获得崇高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荣誉奖励。落实军人依法优先,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重要举措,军地双方应当携手共举,大力营造军人依法优先环境,让“兵在囧途”现象不再发生,使军人依法优先更有底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八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依规定给予优待。